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静妹:
本院受理原告黄羽红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拖欠的货款3000元、支付从2018年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0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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