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1006号
黄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黄东海、肖绍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5170.06元、利息16049.47元、违约金7372.1元,之后的本金、息费按《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对你名下的粤GGF195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肖绍萍对上述第一判决项确定的被告黄东海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673.83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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