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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 民初568号
发布时间:2020-04-08 09: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568号

杨正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雪清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之间2007年12月23日的《广州市荔湾区中发大酒店申请变更协议书》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协议书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潘林熙);2、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之间2007年12月23日的《合伙协议》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3、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之间2009年6月30日的《广州市荔湾区中发大酒店合伙人决定》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4、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之间2009年11月1日《合伙协议》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5、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之间2011年5月10日的《合伙协议》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6、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之间2011年6月20日的《合伙协议》不成立且无效,对原告没有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处为杨正军、“梁南耀”、杨雪清);7、请求依法判决确认2001年3月20日起至今原告与三被告之间从未签订合伙经营广州市荔湾区中发大酒店的合伙协议等资料,不存在经营广州市荔湾区中发大酒店的合伙关系;8、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一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 0759-2368992(赵嘉裕)、0759-2368985(吴其霖)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101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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