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2年年初,黄某刑满释放后,与文某、“小刘”合作,在下洋镇合伙经营包装辣椒的竹箩筐生意。黄某为了在下洋镇推销其经营的竹箩筐,先后召集王某航等多人充当打手,通过威胁、恐吓、暴力打砸等方式控制下洋镇竹箩筐销售生意。2005年开始,下洋镇的香蕉、辣椒等农产品全部改为使用纸箱进行包装,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黄某在下洋镇墩尾村成立了海达纸箱销售部,开始经营纸箱销售生意。为了进一步拉拢其手下,黄某将其纸箱经营中的部分股份分给王某航等多人,利用合股的关系将上述人员吸收到其组织中,黄某平时还用公司的钱请手下在公司或其家里吃饭、喝酒,节日期间亦会宰猪分给手下,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团伙结构。该团伙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则:一是成员要听黄某的指挥,积极听从组织的安排去大胆做事;二是团伙成员只有经黄某同意才能使用枪支;三是做事要保密,以免被公安机关发觉;四是组织成员不准吸毒以免影响做事,一旦发现组织成员有吸毒则立即开除待戒毒后再重新吸收;五是团伙兄弟之间做事要老实,不能自私。
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自2003年起黄某还纠集王某航等人在下洋镇各个村开展雷歌戏时到戏场设立“鱼虾蟹”赌场,2010年起,黄某又与王某航等四人合股,租用楼房开设“牌九”、麻将赌场,以此大肆聚敛资金。2013年间黄某又在墩尾村成立了海达化肥销售部,并安排黄某箭主要负责该部分的销售经营,随后又利用下洋镇政府干部文某腾的保护,与文某腾等两人一起合股经营海达环保砖厂,通过化肥和砖厂的生产经营积累更多的资金。2016年初,黄某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组织,即指示其手下到外地躲避,并让文某敬入股及由文某敬管理其纸箱销售部。黄某利用积累的资金,2017年5月17日,使用他人名义以月息人民币5万元出借人民币69万元给陈某助,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从2002年开始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王某航等多人为一般成员,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黄某组织),该组织为了垄断下洋镇竹箩筐和纸箱市场,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放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强迫交易二起;故意伤害二起;寻衅滋事一起,致伤四人;故意毁坏财物三起,价值人民币13698元。
裁判结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等判处其余14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5万至2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中,黄某组织表现出了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该组织以黄某为组织、领导核心,以王某航等多人为骨干成员,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组织内形成了一系列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纪律、行为规则。二是经济特征,黄某组织及其成员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了徐闻县下洋镇竹箩筐、纸箱、赌场等行业,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该利益为黄某控制,通过股份形式分配给骨干成员,以此支持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黄某组织实施或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主动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放火、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使得群众闻声色变,对群众形成了巨大的心理震慑。四是非法控制特征,该组织为了争夺赌场生意范围,通过报复伤害对手,并长期在徐闻县下洋镇,通过上述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逐渐形成了竹箩筐、纸箱销售行业的垄断地位,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黄某组织对于徐闻县下洋镇的商业生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快审,保护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决心,与引导、净化社会风气的司法担当。
(通讯员:黄宏林、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