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817号
许土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土光偿还原告霞山农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17062.1元,其中:本金13949.49元,利息2306.9元及滞纳金805.71元,其他费用0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7日,日后续计。之后的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土光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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