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陈刚担任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村委会主任,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被判刑。2011年6月,在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委换届选举新一届两委班子和经济联合社社长过程中,被告人陈刚先后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被告人陈德炳为村委会副书记,被告人陈日余和陈德越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后陈日余因故不担任村委会委员,被聘用为村报账员。
陈德越分管治安和国土,陈日余负责报账,陈德明为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同年7月份,该村成立治安联防队,从村民中吸收陈进国、陈会均、陈文德、陈国瑞、陈世兴、陈华建、陈世增、陈德冲、陈德余、陈振连、陈振义等人为成员,由村里负责发放工资,统一配备制服、头盔和警棍,这些治安联防队员名义上维护村治安秩序,实际上在强占土地、暴力拆迁和打压村民中发挥重要作用。
2011年7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以陈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拆迁整治、填占土地、民主选举等方面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36.0776亩;故意毁坏财物2起;寻衅滋事3起;破坏选举1起;职务侵占1起,价值人民币36900元;盗窃1起,价值288791元;故意伤害2起。
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选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主犯陈刚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其余18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3万至1.5万元不等。
宣判后,其中被告人陈刚等7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以该组织不符合“恶势力”组织特征、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刚通过贿选拉票及非法手段把持村政,以蓬莱村委会主任的身份,网罗蓬莱村村干部及村治安联防队员作为其犯罪集团成员,纠集上述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陈刚长期纠集被告人陈日余等18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把持村政,在蓬莱村内及周边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群众产生恐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刚为首要分子,陈日余等18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陈刚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蓬莱村的政治生态、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严快审,以雷霆手段打击侵蚀基层政权稳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害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铲除了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修复了基层政治生态,恢复了正常社会秩序,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及整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字 | 黄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