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224号
何欣:
本院受理原告徐之伟与被告何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0)粤0803民初1224号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何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之伟借款本金8900元及支付利息3175.43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2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何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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