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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03民初82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0-09-23 14:5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821号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杨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5945.22元、利息3933.36元、其他费用1319.3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含当日)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95元,由被告杨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刘付莹    2368959陈丽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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