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温贤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月春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9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温贤明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10号万裕豪苑裕豪轩608房(粤房地证字第C2910187号)的查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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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