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608号
刘付裕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付裕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偿还信用卡贷款本金8045.13元、利息450.04元、费用3011.2元、应收未收违约金575.32元、应收利息118.93元,共计12200.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刘付裕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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