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295号
符荣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符荣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0134.37元、利息884.83元、违约金119.53元、其他费用77.56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含当日)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41元,由被告符荣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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