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272号
黄婷婷、廖海辉、廖海霆、湛江开发区泓辉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牛建军的起诉。案件已预收的受理费165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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