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红英、徐远星:
本院受理原告许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红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许霞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及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9.65元,保全费2159.88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徐红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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