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1248号
何琼:
本院受理原告欧求荣诉被告何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求荣货款5917.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6月1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何琼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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