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904号
余乃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余乃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9997.43元以及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2849.37元、违约金1150.53元、其他费用50元;2019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透支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息费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18元,由被告余乃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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