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 民初2076号
吴金存、刘培珍: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吴金存、刘培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金存、刘培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75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98891.32元,2020年6月21日起的应付利息按年利率14.64%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被告吴金存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二巷78号左边的房屋所有权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被告吴金存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二巷7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27.8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吴金存、刘培珍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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