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220号
吕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裕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2020年12月18日原告李裕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李裕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裕乐负担(原告已交300元,应退给原告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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