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东方:
本院受理原告钟兰与陈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民事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东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兰偿还借款本金207453.52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6日的利息为49632.73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82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东方负担5156.29元,原告钟兰负担3043.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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