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729号
湛江霞山金菲特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明坚与你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霞山金菲特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范明坚的工资48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霞山金菲特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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