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1363号
深圳平安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张金群诉被告李剑铭、李剑豪、李嘉慧、李雯婷、李亚雄及第三人深圳平安惠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惠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其母亲庞亚妃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否则被告应放弃对其母亲庞亚妃遗产的继承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673079.67 元【包括:代偿本金651234.18元(308220.65元+234554.84元+108458.69元)、代偿利息17125.35元(8073.06元+6180.27元+2872.02元)、代偿罚息4720.14元(2360.08元+1652.05元+708.01)】;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8000元(26600元+114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673079.67为基数,自代偿发起日2018年11月9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共509天,按照年利率24%计算,计算至该债务实际履行清偿之日止,673079.67*0.00066*509天=225269.62元。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就抵押物【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1号龙泉湾花园B幢2206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7152937号】房产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交通费及差旅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案定于2021年3月18日15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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