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昱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昱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勇借款本金106万元及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陈昱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2.23元,保全费500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陈昱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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