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3001号
湛江市阳光公寓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轩与你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湛江市阳光公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林轩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22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5.01元,由被告湛江市阳光公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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