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803民初2609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林春晓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0)粤0803 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春晓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5251元(原告林春晓已预付),由被告张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