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34号
湛江市霞山区泰邦隆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颜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泰邦隆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泰邦隆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颜芝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22.54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泰邦隆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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