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1号
邓燕河: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林与被告邓燕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邓燕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建林支付货款125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燕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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