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富仔:
本院受理原告黄婷婷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原告黄婷婷和被告陈富仔签订的《城市广场C1-7A号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2.原告依法没收被告陈富仔交纳的保证金44000元;3.被告陈富仔支付拖延租金105263元和滞纳金2886.8元(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07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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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