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028号
李延泉: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友与被告李延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李延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建友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延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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