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思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赤坎金鱼制衣厂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湛江市赤坎金鱼制衣厂(营业执照号码:4408022200028)、孙树均、湛江市华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湛霞法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金鱼制衣厂(营业执照号码:19447242-7)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