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914号
李伟、李田生:
原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李伟、李田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被划扣的款项2202203.97元及利息795283.99元(以1378446.99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为546783.97元;以823756.98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为248500.02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7000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202203.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LPR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下午15时在本院五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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