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787号
广东孕婴港乳业连锁贸易有限公司、吴国委:
本院受理原告宋若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孕婴港乳业连锁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货款47759.2元,并支付从2013年12月1日起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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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959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