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89号
徐茂和:
本院受理原告梁祝、谢天泽、陆亚珍、谢欣潼、谢秉廷、谢欣蕊、谢冠翰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梁祝、谢天泽、陆亚珍、谢欣潼、谢秉廷、谢欣蕊、谢冠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梁祝、谢天泽、陆亚珍、谢欣潼、谢秉廷、谢欣蕊、谢冠翰负担(原告已交11450元,应退给原告57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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