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35号
吴爱兵: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琼诉被告吴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爱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华琼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1月4日的利息为29866.67元,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7.33元(原告黄华琼已预付1800元),由被告吴爱兵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黄华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付的受理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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