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70号
李隆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军诉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3252.49元给陈晓军;二、驳回陈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9元,由陈晓军负担70.59元、李隆兵负担2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