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雅:
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占小丽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120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26日)给原告占小丽。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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