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仕猛:
本院受理原告林伟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仕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伟龙偿还借款本金3542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林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仕猛负担。被告李仕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林伟龙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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