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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88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8-23 10:3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884号

冯仕祥、朱小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诉被告冯仕祥、朱小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仕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合同》(编号:湛卡分字湛江分行第一支行2016年074号)项下分期还款款项于2021年6月12日到期;二、限被告冯仕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透支本金55475.79元、手续费2058元,利息8929.23元、违约金3388.37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朱小影对被告冯仕祥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62元,由被告冯仕祥、朱小影负担。被告冯仕祥、朱小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1546.62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1546.6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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