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立丰: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莫健山水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梁立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莫健山水产经营部支付货款46000元及支付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违约金。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95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立丰负担。被告梁立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951.38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莫健山水产经营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951.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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