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美、廖则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英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玉英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7.80元,申请费2770元,合计10647.80元(原告李玉英已预付),由被告林美负担。被告林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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