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819号
赖浩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晓平诉被告赖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赖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晓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14400元,2018年12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限被告赖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晓平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邓晓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08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0元(原告邓晓平均已预付),由被告赖浩明负担。被告赖浩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迳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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