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雅:
本院受理原告杨少金与陈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少金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20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收取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雅负担。被告陈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原告杨少金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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