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李洪九、张志华、李九胜、赖宽良、李小武、李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久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湛江市久辰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2557.37元,并支付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洪九、张志华、李九胜、赖宽良、李小武、李小龙对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洪九、张志华、李九胜、赖宽良、李小武、李小龙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湛江市久辰贸易有限公司可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张志华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海景路165号金地豪苑商住楼A1BC幢天骊阁406房(粤房地证字第C4784280号)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湛江市久辰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4.43元(原告已预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湛江市久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294元,由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李洪九、张志华、李九胜、赖宽良、李小武、李小龙共同负担45670.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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