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52号
孙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孙春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3926.33元、护理费1920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8300元,共24146.33元给方玉琼;二、驳回方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5.9元,由方玉琼负担800.9元、孙春平负担5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