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张荣法官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张荣法官从修复夫妻感情出发,希望双方和好如初,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
然而双方矛盾尖锐,坚决要求离婚,对小孩抚养等问题也互不让步。经过张荣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双方从开始不可调和到最后和平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最终,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从张荣法官手中接过霞山法院出具的第一份新版《离婚证明书》。原、被告均向张荣法官连声道谢,称赞张荣是一位司法为民的好法官。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原告谢女士和被告张先生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家庭生活中婆媳关系不睦,夫妻双方经常争吵,甚至发展到肢体冲突并分居生活。
2021年3月下旬,原告谢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霞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每月6000元抚养费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育子女补偿款、支付赔偿款等多项诉讼请求。被告张先生认为其与原告谢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坚决要求离婚和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对原告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育子女补偿款、支付赔偿款等意见颇大。
法官调解
(一)双方利益不让步,调解工作难开展
本案原、被告仅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都势在必得。谢女士认为婚生女儿还未满三周岁,且一直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认为女儿应该由其抚养,故一直不肯让步,并要求张某支付每月6000元的抚养费。
张先生也爱女心切,认为自己婚前已购置了房产,且收入颇高,同时爷爷奶奶也会帮忙照顾孙女,亦主张法院将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判归自己。双方均不让步,调解工作一时难以开展。
(二)双方怨恨矛盾深,调解工作陷僵局
张荣法官在开庭时,耐心听取双方的主张和理由、依据,认真地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除了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的争议外,双方均怀疑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强烈要求对方将名下所有的财产提供证据清单,各自都非常不满意对方的行为和意见,加上对支付抚育子女补偿款、婚宴收取红包及赔偿款等等均有很大的分歧。双方均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对方的意见都很大,一度拒绝法院调解,导致法院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难以取得进展。
(三)法官努力促调解,释法明理调解成
庭审后,张荣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分别向原、被告耐心释法明理,进行情感和误解梳理。原、被告非常佩服张荣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认真精神,听完法官有滋养的语言后,感觉这位法官是真心为他们着想,所以也越来越信任法官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的案情,张荣法官在多次调解双方和好无望的基础上,立足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将《民法典》相关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原、被告释法明理,逐步消除了双方之间的各种误解和法律理解偏差,从珍惜亲情和促进婚生女儿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促使双方求同存异,最后促成了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成功调解结案。
双方在领取了霞山法院出具的第一份新版《离婚证明书》后,感觉卸下了身上的担子,马上就女儿今后的生活等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张荣法官,您真是一位司法为民的好法官,我们这个离婚案如果不是您这么专业和用心调解,我们夫妻可能会因这个离婚案成为反目成仇,现在能够放下成见,友好沟通,多亏有您的帮助!”。谢女士向张荣法官表示感谢。
什么是《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而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以及一些其他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不可避免地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等方面考虑,印制了一批新版《离婚证明书》。本案也是霞山法院出具的第一份新版《离婚证明书》
新版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解决了离婚法律文书不易保管携带的问题,实现了司法便民。
法官寄语
张荣,现任霞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2021年2月4日,张荣法官团队被评为2020年度“优秀调解团队”;2021年7月1日,张荣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党员”;2021年7月29日,张荣作为湛江法院系统“基层调解专家”被推荐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评广东法院“基层调解专家”。
如果说结婚是一场因爱相聚,那么离婚则是一次为爱转身。愿你们就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虽然夫妻关系就此终结,但却永远是孩子的父母;虽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却能够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在孩子的人生成长中,你们都是那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安居乐业,恩爱生活,幸福一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