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771号
吴伟、李妙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启明与被告吴伟、李妙华债权人代为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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