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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150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09-10 15:1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08号

胡巧艳:

本院受理原告林华生诉被告胡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1)粤0803 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巧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华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为16059.45元,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林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3233.22元(原告林华生已预付),由被告胡巧艳负担,被告胡巧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林华生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其预付的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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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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