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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233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0-28 16:5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玉权

本院受理原告黄立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叶玉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立蒙借款本金41322元及支付以413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立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玉权负担。被告叶玉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833.3元,原告黄立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8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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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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