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845号
梁伟明、韩日梅:
原告杨清诉被告梁伟明、韩日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2813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76.55元(以加工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4日)。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31711.55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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