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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28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01 09: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3287号

蒋建荣、杨重珍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蒋建荣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霞山]支行[2017]年[凯旋湾074]号)项下贷款于2021年10月5日到期;二、限被告蒋建荣、杨重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贷款本金283733.22元、利息1338.63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有权以被告蒋建荣用于抵押的位于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11号楼2505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0507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8.04元,由被告蒋建荣、杨重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236899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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