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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219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10 09:1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2197号

莫锦华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莫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莫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358.87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为4924.96元,2021年1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逸贷”协议(标准版)》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被告莫锦华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7.1元,本院予以退回257.1元;被告莫锦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自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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