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581号
陈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3758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58元,由被告陈裕负担。被告陈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迳付739.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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